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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企业项目入园指南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0:35:42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128
  一、在特色园区内兴办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鹿城区产业发展导向,符合特色园区的产业布局规划。鹿城区产业目录中限制类项目,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得引进;产业目录中禁止和淘汰类项目,一律不得引进;技术工艺落后、环保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高耗能的项目,不得引进。
    二、鹿城区以外的内资企业在特色园区投资办厂,必须在鹿城区工商、税务部门进行工商、税务法人变更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其注册资金须在2000万元以上,并经国税、地税部门鉴定为鹿城区区级预算级次。
    三、园区管委会成立进园企业咨询服务中心和投诉监督中心。咨询服务中心为进园企业代办有关审批手续、协助办理园区外相关审批手续,方便企业办事;投诉监督中心受理进园企业的投诉和建议,解决进园企业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非审批性服务事项,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项目进园建设基本条件:
    1.申请入园企业投资强度须高于浙政发〔2004〕37号文件的要求,但不能低于每亩180万元,并应出具投资强度与建成后产出率的承诺书。
    2.申请入园企业原项目近3年的最高年缴纳税金应在150万元以上,且近三年须连续增长。拟投资项目每亩土地税金产出应高于15万元。企业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
    3.申请入园企业用地数一般不超过企业现有占地面积的3倍,近3年在温州市区已经安排用地的企业,或原厂房已出售、出租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安排。
    4.凡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一般最低用地数为10亩(指净用地,下同),最高用地数为80亩。属高新技术建设项目的中、小型企业、其他急需用地企业,尚达不到本条规定的进园条件,可根据特色园区总体规划布置,安排进入标准厂房区。
    五、个别企业如确需突破第六条标准,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由温州(鹿城)轻工特色园区管委会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六、在符合项目进园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如下进园的项目:
    1、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每亩土地的实际利用外资在35万美元以上;世界500强企业、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独资、合资项目。
    2、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原投资项目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年上缴税金600万元以上,平均每亩土地年销售收入600万元以上,平均每亩土地上缴税金30万元以上的规模效益型项目;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的项目。
    3、项目产品或关键技术符合最新公布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且拥有关键技术知识产权并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国家863计划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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