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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发展的若干意见(武义)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28:07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282
    为了适应外经贸发展的新形势,不断优化我县进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外贸进出口质量和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开展外贸进出口业务
1、本县生产型自营出口企业,以2005年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2.5分。
2、本县流通型出口企业,收购或代理本县工业企业产品出口的,在享受第1条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加奖人民币1分。
3、收购本县农产品出口的企业,在享受第1条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加奖人民币3分。
4、年度内外贸出口总额列入前10强企业,分档奖励:第1名奖人民币2万元;第2-5名,各奖人民币1万元;第6-10名,各奖人民币0.5万元。
二、鼓励开展加工贸易
5、对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按海关监管的原材料进口额给予奖励,以2005年海关监管的原材料进口额为基数,基数内每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5分,超基数部分每进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7分。
三、鼓励外贸主体上档次,提高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6、企业参加县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境外展销活动,每个标准展(摊)位补助人民币1.2万元;企业自行参展的,凭相关资料和证据,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8万元。一个企业在年度内参加境外展销的摊位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7、企业参加由县外经贸部门组织的哈尔滨贸易洽谈会、东盟自由贸易洽谈会、中国西部投资贸易洽谈会、消博会等国内展,每个展(摊)位补助人民币0.3万元。
8、企业联合或协会、中介机构牵头组织的境内行业性参展(广交会、华交会例外),参展同行企业摊位达5个或5个以上,一次性给予30%的摊位补助。
9、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业务,按实际发生的保费支出额,给予50%的补贴。对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根据其实际贷款额按同期银行基准利率的40%予以贴息补助。
10、凡在出口国(地区)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商标、专利),并在该国出口实绩达到3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11、对企业赴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企业或资源开发项目。对中方投资额达20~50万美元的企业或项目补助人民币3万元;投资额达50~100万美元的补助人民币5万元;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补助8万元。
12、凡经批准在境外设立贸易机构或生产企业,带动地产品出口有外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凡经国家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带动地产品出口有外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
13、凡企业引进一名外贸专业人才(引进时需报外经贸部门备案)且当年给企业增加出口本地产品1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引进人才企业人民币1万元。
14、大力培育产业链,凡从本县生产企业购买配件,用于本企业出口产品,占出口产品总值35%以上的,在享受第1条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每出口1美元再加奖人民币1分。
15、鼓励企业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诉讼,对应诉企业的诉讼费给予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给予在应对“两保一反”、贸易壁垒方面表现突出的出口企业给予0.5~1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四、鼓励进一步优化外贸服务环境
16、鼓励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对出口企业进行外贸业务及相关知识培训(培训内容需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如培训项目取得省级主管部门资助的,予以省级主管部门资助同等金额的奖励。
本意见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此前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各项外贸出口扶持政策同时废止。
本意见由武义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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