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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1:25: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1119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民办教育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13〕47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发展民办教育的重要意义
  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同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推动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发展民办教育是推进富民强市的现实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资渠道、增加优质教育资源、促进全市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性,全面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只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吸纳社会资金、增加教育投入,有利于扩大教育规模、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推进教育改革、增强教育活力的各种办学形式,都应积极探索,大胆实践。要不断完善民办教育相关政策和制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发挥民办教育在提供优质教育资源中的作用,营造更有利于民办教育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引导支持民办学校合理定位,办出特色,提升水平,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二、科学规划,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将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的协调发展。积极开放教育投资、生产、供给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拓宽民间资金参与教育事业发展的渠道。认真规划民办教育发展空间和布局,综合考虑“单独二孩政策”影响、新型城市化带来城镇人口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变化,在盘活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有计划地设计和推出一批适合民办的重大教育项目,积极引导和吸引有先进理念、有经济实力、讲诚信的学校、企业和个人来建设兴办。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委托管理等多种方式办学,进一步激发教育活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共同发展、和谐发展的格局。
  三、分类管理,完善登记管理机制
  进一步完善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要求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对民办学校按照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管理。捐资举办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和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划定为非营利性学校,经营性学校划定为营利性学校。全日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民办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全日制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非全日制的民办学校(各类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管理,如确属非营利性的,也可以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民办事业单位法人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企业法人由工商部门登记管理。法人属性一经确定,没有特殊理由的,一般不予更改。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和管理;高中段(含)以上学校及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由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批登记,市、县(市、区)两级相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管理。
  四、加大扶持,健全教育公共政策
  (一)加大财政奖补力度。
  从201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使用办法由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奖补资金。
  (二)建立政府购买教育服务机制。
  建立政府向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购买服务的经费投入制度。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承担政府安排免费入学任务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按实际免费入学学生数,参照同类公办学校生均办学成本给予经费补助。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根据民办学校法人属性,依法建立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民办教育机构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费优惠政策。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教育机构,从登记之日起5年内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四)调整收费办法。
  实行积极的价格政策,支持和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时,应充分考虑学校发展来制订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根据实际自行确定,报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五)保障合理用地需求。
  各级政府要在依法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的同时,统筹民办学校布局,并与城乡规划调整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衔接。国土资源部门在安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确保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对符合教育发展布局规划,新建、扩建的民办学校,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办学主体的意愿采用行政划拨或有偿使用的方式供地。
  (六)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民办学校要依法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单位的民办学校中的教师,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参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本级民办教师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衢政发〔2006〕65号)规定按中档或高档标准参保缴费,不受衢州市户籍限制。对按高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55%调整至35%;对按中档标准参保缴费的,其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33%调整至23%。按高档标准参保且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民办学校教师,退休时待遇不低于公办学校同类同档教师。
  鼓励其它民办学校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年金,提高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七)加大师资扶持力度。
  创新服务管理模式。积极做好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代理工作,为所属民办学校教师提供职称评聘、户口迁移、劳动关系衔接、社保关系转移等服务,方便教师合理流动。
  鼓励公办教师到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优质民办学校任教,保留其事业身份,继续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各项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工作的民办学校承担,退休时享受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关待遇。
  鼓励公办教师到登记为民办事业法人的优质民办学校支教,支教期间,其原有的公办教师身份、档案关系、工资和社会保险等均保持不变,与赴农村或薄弱公办学校支教经历、待遇相同,支教期满回原单位任教。
  享受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引进的高层次优秀教育人才,在户籍迁移、住房安置补助、子女就学、研究经费等方面,享受与当地人才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同等优惠政策。
  (八)落实学生扶持政策。
  在民办学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的国家助学政策。
  五、突出重点,大力发展优质高端民办学校
  积极鼓励名校、名企、名人来衢投资兴办优质高端的民办学校。对投资兴办优质高端民办学校的,在土地供给、师资配备、资金扶持等方面实行“一校一策”、“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积极鼓励各县(市、区)引进建设优质高端民办学校。从2014年起,对柯城区、衢江区新建成符合教育规划的优质高端民办学校,由市财政对学校所属区政府给予每校100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建设优质高端民办学校取得显着成果的各县(市)政府,经年度考核认定后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六、优化治理,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完善民办教育管理体制。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民办教育服务、管理和监督工作。审批机关要按照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民办教育机构的年检制度。
  (二)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机制。
  加强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民办学校须按法律规定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健全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结构。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现学校内部科学、民主管理。加强学校的质量监测和评估,不断提高办学效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以办学章程为抓手,规范决策程序,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推进专业治理、专家治校。
  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民办学校要求变更举办者或终止办学,由审批机关负责对学校资产进行评估,并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原审批机关核准。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必须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并承担维稳责任。同时,由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注销登记。
  (三)规范民办学校财务管理。
  依法加强财产管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明确出资财产属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所有,出资人产(股)权份额可以转让、继承、赠与,但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建立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制度。民办学校按不低于学费收入的5%提取风险保证金,由学校专户储存,日常不得使用,并接受教育部门检查。
  依法落实“合理回报”制度。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规定提取其他有关费用后,在办学有结余的前提下,经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并报教育、财政部门核准,可按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奖励出资人。年奖励金额按不超过出资人累积出资额为基数的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2倍计算。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依法享有相应产权与经济效益。
  (四)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请、评先评优、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要保障教师薪酬待遇所需经费,坚持多劳多得、责重多得、优绩优酬、倾斜一线、倾斜骨干的分配原则,不断提高教师薪酬待遇。
  人力社保部门应指导民办学校贯彻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力维护民办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统筹民办学校招生管理。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高中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招生纳入全市统一招生计划,并与同类型、同层次公办学校安排在同一批次招生。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招生在教育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自主招生。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在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允许范围内自主招生。
  (六)营造民办教育良好发展环境。
  监管职能部门要齐抓共管,共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教育部门要牵头定期研究分析、解决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加强制度设计,积极探索,为民办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卫生、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安监、综合执法、文化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及其周边环境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严厉打击干扰和破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严禁对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严禁侵占民办学校合法的财产和教学场所。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全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附则
  本意见从2014年2月8日起试行。
  各县(市、区)政府按照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意见。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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