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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提升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1:33: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1125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提升我市乡村休闲旅游业发展水平,加快推进国家休闲区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旅游业成为万亿产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42号)和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衢州市乡村休闲旅游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衢委办发〔2015〕3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提升发展的考核
  制定对县(市、区)乡村休闲旅游发展的年度考核目标,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对县(市、区)乡村休闲旅游发展情况的考核奖励。考核办法、细则另行制定。
  二、加强乡村休闲旅游宣传和促销
  市财政每年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经费用于全市性的乡村休闲旅游品牌创建、市场拓展、形象宣传、人员培训、通景交通补贴等。各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区域内以上工作的开支。
  三、加大对市区乡村休闲旅游项目的扶持
  市、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对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重点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企业的扶持。扶持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市财政承担部分从市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积极引进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对市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投资,下同)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旅游项目,经审核,给予实际投资额1.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经审核,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经审核,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奖励以实际完成投资额为依据,在项目建成营业当年一次性支付(详见附件表1)。对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
  (二)加大产业培育。鼓励农业与旅游、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发展,鼓励民宿经济发展。对市区范围内新获得省级以上农旅休闲示范类称号的企业,对注册在衢州市区、营业5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影响力的乡村文化旅游企业,对自2015年起新开办的符合规划布局、经过市乡村休闲旅游办公室认定的精品民宿(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分别给予一定补助(详见附件表2)。
  (三)加大乡村特色酒店(饭店)品牌培育。积极发展乡村特色文化主题饭店、乡村特色酒店,对市区范围内新建的乡村特色酒店(饭店)(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给予一定奖励(详见附件表3)。
  (四)鼓励旅游商品开发推广。积极组织市级旅游商品大赛,并给予获奖者一定奖励。参加国家级、省级大赛并获奖项的(具体认定标准另行制定),分别给予1万元-10万元奖励(详见附件表4)。
  四、加强要素保障
  (一)加强用地保障。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加大乡村休闲旅游重点项目用地保障和政策扶持力度,实行乡村休闲旅游用地差别化管理。对全市乡村休闲旅游示范乡镇、特色村旅游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用地需求纳入当地政府年度新增建设用地统筹安排中,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重大乡村旅游项目要积极争取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向省争取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奖励。
  对乡村休闲旅游景区中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未改变用途和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用地等,不认定为建设用地。允许用地单位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充分利用存量房产和土地,发展乡村休闲旅游相关设施和旅游业态,原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科学引导和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土地,或者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企业合作开发乡村休闲旅游系列项目。鼓励利用废弃矿山、荒地、荒滩及腾退的宅基地等土地资源开发乡村休闲旅游。积极探索支持由村集体收购、村集体统一管理的运作模式,利用村集体拥有的旧民房开发文化和民宿经济等乡村旅游项目。
  (二)加大金融扶持。积极开发适合乡村休闲旅游发展需要的个性化金融产品,加强与乡村休闲旅游企业的金融合作,探索开展乡村休闲旅游经营权、门票收入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大对乡村休闲旅游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乡村休闲旅游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推广股份制。鼓励银行机构在乡村休闲旅游点增设网点或自助服务设施,扩大银行卡在乡村休闲旅游相关行业的使用。鼓励保险产品创新,增强乡村休闲旅游保险服务。鼓励各级建立旅游投资公司,加强乡村休闲旅游资源整合,努力搭建投融资平台,积极探索乡村休闲旅游投融资模式。
  (三)实施人才计划。建立健全旅游人才教育培训机制,制订乡村休闲旅游人才引进、培养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分类、分批、分级培训乡村休闲旅游示范村镇、特色村所在地的村镇干部、乡村休闲旅游发展带头人、经营户和服务人员。实施“乡村休闲旅游人才”培养计划,制定领军人才评定办法和标准,鼓励旅游行业培养和引进一批旅游项目策划、产品开发、电子商务、资本运作、市场营销、酒店管理等方面的紧缺人才。培养100名乡村旅游领军人才和1000名各类乡村旅游技术服务和实用人才。创新乡村休闲旅游人才培养评定标准和方式,开展乡村旅游金牌导游、服务明星培养和评定。通过与专业院校定向培养、合作办学的方式,多层次开发乡村休闲旅游人力资源。
  五、优化发展环境
  (一)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加大乡村旅游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加强基础设施、旅游咨询服务设施建设。完善交通、给水、排污、停车、标识、绿道、客流实时采集监控等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乡村旅游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规划指导。规划、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环保等部门在开展相关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时应征求旅游主管部门意见。
  (二)优化审批机制。简化审批手续,建立联审联批制度,构建乡村休闲旅游项目审批、经营许可绿色通道,确保乡村休闲旅游快速发展。保障项目经营主体权益,对符合乡镇、村规划和产业发展的项目,在政策条件许可情况下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下放审批权限,凡是县(市、区)、乡镇能承接的行政审批事权,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一律下放,为乡村旅游经营户和企业最大限度地提供便捷、优质服务。
  (三)发展智慧旅游。加快推进旅游与电子商务的有效结合,通过新型网络信息技术,开展乡村休闲旅游导游、导航、导览、导购等智慧旅游项目。鼓励各县(市、区)和旅游企业开发乡村智慧旅游项目。
  六、其他事项
  (一)以上涉及奖励(补助)政策实行申报制度,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奖励(补助)条件的,不重复奖励(补助),可按就高原则兑现。同一企业、单位的同一项目,各项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采用一事一议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政策。
  (二)凡涉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发生游客伤亡、食品安全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重大旅游投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弄虚作假虚报数据的,不得享受本政策意见。
  (三)各县(市、区)也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统筹安排用于乡村休闲旅游提升发展的扶持资金并制定扶持政策。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意见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衢州市乡村休闲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之前有关乡村休闲旅游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衢州市区(含柯城区、衢江区)扶持乡村休闲旅游转型升级具体奖励标准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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