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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4:29:00      来源:舟山日报     作者:     浏览:8915
   《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5313行动计划实施办法》(舟委办〔201270号)

  1.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支持政策

  (1)入选一般推荐项目的,给予1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和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入选重点推荐项目和特别推荐项目的,分别给予200万元和3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和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

  (2)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根据投资方的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最高不超过70%作价入股;增资时,技术成果入股投资比例不作限制;

  (3)入选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且符合条件的,根据项目需求,提供不低于1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和不低于100万元的融资担保;

  (4)企业自投产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补贴,后二年按50%予以补贴;

  (5)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取得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所得,自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起三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6)对于涉海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项目,可免费享用海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的相关实验设施。

  2.科技创业领军团队支持政策

  (1)给予A类团队1000万元、B类团队800万元、C类团队500万元的创业启动经费资助和科研经费资助,分三年资助;提供200平方米左右的工作场所和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三年内免收租金;对世界一流水平的创业创新团队,采取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的方式,经费资助可以在1000万元基础上再予增加;

  (2)根据团队发展和项目进展需要,提供不低于300万元的创业投资资金和不低于300万元的融资担保;

  (3)企业自投产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三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予以补贴,后二年按50%予以补贴;

  (4)团队带头人取得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所得,自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起三年内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100%予以奖励;

  (5)对于涉海类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协调解决试验所需的海域、滩涂等资源。

  3.科技创业家培养政策

  (1)项目产业化过程中,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且符合条件的,提供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融资担保,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3年,需申请多次贷款贴息的,累计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引入社会创投资金的,由各级政府引导成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可按30%50%匹配入股;

  (2)进入企业加速器或中试基地的,两年内场地租金给予50%优惠;

  (3)对企业生产的创新产品,政府在使用过程中,应优先予以使用;参加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以上政策涉及县(区)的由各县(区)负责实施和兑现,两区的创业启动资金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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