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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4:37: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8893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舟经信发〔2012113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各类涉及小微企业的专项资金,形成全市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合力。市级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要安排小微企业培育扶持资金,并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重点用于小微企业的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建设、融资担保服务体系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县(区)政府也要从工业专项中予以落实。逐步扩大市、县(区)两级应急转贷专项资金规模,不断完善应急转贷的操作办法和管理措施,提高周转效率,并扩大支持范围。要按照浙政办发〔201247号文件要求,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各级政府年度采购项目预算预留不少于20%的比例给小微企业,对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评审给予不超过10%的价格扣除优惠。

2.加大税收优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小微企业税收(费)优惠政策的函》(浙企创函〔201254号)精神,提高增值税起征点优惠,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落实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优惠;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同时,落实好其他税费优惠政策。

3.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认真落实舟政发〔201164号文件提出的有关加强金融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努力拓宽信贷资金来源,增加有效信贷投入,加大对实体经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比重不断上升、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积极推进主要为小微企业服务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创新完善信贷抵押制度,着力推进农房房产以及企业股权、专利权、商标权、海域使用权、仓单、应收账款等抵(质)押,开展抵押物二次抵押,大力实行水产品仓储质押融资。继续推进实施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进一步扩大专项信用贷款的协作银行和扶持企业范围,2012年市级专项信用贷款扶持企业要扩大到800家,并逐年扩大专项信用贷款业务。继续安排配套资金实施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并逐步提高配套补偿额度。

4.鼓励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积极创造条件,组建包括面向商贸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集聚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监管与扶持力度,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大做强、规范发展,提高担保贷款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例。贯彻落实《浙江舟山群岛新区“智汇群岛创新引领”科技创业金融支撑实施办法》,加强对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团队)的金融支持,各级财政或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担保公司,要优先支持科技创业企业。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优先支持特色优势产业的小微企业。继续实施省小微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制度,有条件的县(区)也可安排一定补偿资金。要进一步完善市、县(区)担保风险补偿基金,增强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做大做强市级担保公司,2012年市级国有担保机构对企业融资担保费在原有基础上减半收取。

5.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深入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积极推进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停、缓、免先行先试,进一步落实近年来市、县(区)政府出台的各项惠企减负政策措施。对经营困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小微企业,做好浙政发〔201173号文件中有关缓缴税款及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政策的落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自201211日起的3年内,免缴注册登记费、税务发票工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土地登记费等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力开展对市场中介机构、公共服务行业收费行为的整顿规范,实行服务收费登记制度,不得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嫁为中介服务收费,严禁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

6.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登记。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247号文件精神,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新设立的小微企业全体股东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20%的出资额后,其余部分在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市工商局出台《关于促进科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工商综〔201287号),对科创园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冠取省名降低到注册资本(金)300万元,允许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公司股权、债权等出资,鼓励投资人以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增加注册资本的,增资部分非货币出资比例不再限制。积极鼓励科创园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宽准入限制,实行“非禁即允”和“有效准入”原则。在科创园区建设期内,放宽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的登记限制,允许科创园区管理中心统一指定的集中或合用的办公区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

7.大力支持企业拓展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各类国际、国内产品展示、展销会等,对参加由市、县(区)政府组织的专业会展,给予企业展位费补助,并适当提高补助比例。鼓励水产加工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对企业通过开设专卖店、进入连锁超市等形式开拓国内市场的予以补助。加强本地船配企业与船舶企业对接,制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鼓励船舶修造企业采购本地制造的船配产品,提高船配产品本地市场份额。

  8.加大创新人才激励。认真贯彻落实浙政办发[2012]47号关于加大创新人才的激励政策,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企业家成长的良好氛围,努力建设一支具有舟山特色的企业家队伍。鼓励和支持企业引进、培养各类技术人才,尤其是中高级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企业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高端研发(设计)和经营管理团队给予一定的奖励。引进的高端研发人才、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等,根据在我市工作年限和贡献程度,在人才公寓、公共租赁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入驻我市特色工业(船舶工业)设计基地的相关单位,在房租收费、购置办公用房、奖励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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