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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市直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4:01:41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8690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动接轨上海,积极参与长江三角洲的合作与发展,坚持合力兴工,着力培育先进制造业,努力扩大市直工业经济总量,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园区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允许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工业园区建设兴办民营工业园区。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参与园区标准厂房建设,出售或租给企业用于工业生产。标准厂房的建设业主3年内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等地方税,分年度按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每年结算一次。标准厂房整体转让给工业生产企业的,按照征收契税的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将农用地转换为建设用地后,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给企业或作价入股,或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建设标准厂房出租。

  二、加大园区工业招商力度。建立招商引资目标考核责任制,对引进市外工业投资项目进入各类园区实施的,由招商机构对引荐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市政府对市直范围内引进市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嘉奖记功。

  三、开设企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对来丽投资兴办实业性公司并具备基本条件的,采取先办照后补齐相关手续的办法办理。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推行全程代理、一站式服务,对特大投资项目实行特事特办,优先办理。

  四、为加大对中小企业资金扶持力度,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允许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市直工业企业将依法获得的建设用地用于融资产权抵押。

  五、园区土地以优惠价格出让,出让基准价由园区管委会每年公布一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内资项目和投资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根据产业导向、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和技术含量等不同情况给予土地出让价格的进一步优惠(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六、对工业园区内2003年1月1日后新办企业,除土地出让实行优惠外,还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3-5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国内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经市国税局批准享受在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已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在免税期间除外)。

  (三)上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中的地方净收入部分奖励给企业,从第4年起按比上年增长的增值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四)已享受丽政发〔2001〕119号文件有关开发区优惠政策且执行期未满的工业企业按上述政策意见延续执行。原已享受的年度视同新政策意见执行年限,在计算享受年限时予以扣减。

  (五)工业区内工业项目的有偿服务性收费、资源补偿性收费按下限或减半收取;行政管理性收费原则上免除,各类押金不再收取。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行到企业进行各种赞助、摊派和征订报刊等行为。

  七、加大市直工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市政府设立市直工业发展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创新的资助和奖励。资助和奖励范围为:当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市直工业(制造业)企业。省已贴息项目、免税企业和单独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在此列。

  (一)技术改造资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产品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并经立项审批的技改项目,按照土建工程实际投资额的2%,国内九十年代以来先进设备实际投资额的4%,引进国外九十年代以来先进设备(含生产线或关键设备)实际投资额的6%,分别给予资助。

  (二)技术创新奖励:推动支持工业科技创新,建立企业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块状特色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鼓励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省级以上技术创新项目和新产品;对经验收合格,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和技术创新服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适当奖励。

  (三)管理创新奖励:加快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产品质量及效益的持续增长,对企业当年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18000安全管理体系;经国家认证机构检测认证的产品;获得省级以上著名商标、省级以上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奖励。

  (四)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化。对实施企业信息化投入的软硬件设备按技改项目给予资助;对实施企业管理信息化(企业资源计划ERP)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给予一定的奖励。

  八、建立专利申请资助制度。工业企业获取专利申请公告并投入生产的企业即可申请资助。

  九、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市直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实际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1亿元(实际上缴税收200万元以上)、3亿元(实际上缴税收600万元以上),5亿元(实际上缴税收1000万元以上),10亿元(实际上缴税收2000万元以上),20亿元(实际上缴税收4000万元以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者5万元、10万元、20万元、35万元、6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十、鼓励工业企业上市。市直工业企业上市公开发行股票后,由市政府奖励企业经营者20万元。

  十一、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强引导,支持企业开展块状特色工业共性及关键技术难题研发攻关,进行科技攻关项目招投标;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争取国家、省科技部门创新基金(资金)。对争取到的项目,市财政在科技经费中给予一定的支持。

  十二、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利用外地科技要素资源。凡对联合研究开发,技术水平高、商业前景好的项目,政府给予立项支持。

  十三、对市区金融机构扶持市直工业加大奖励力度,具体按有关行、社当年工业贷款(含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的平均增长率和新增贷款的绝对额分别进行评分,包含当年核销和剥离的贷款计算。奖励按年度进行,由市人民银行在年度总体考核体系中提出对加大扶持工业贷款部分奖励比重的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

  十四、大力引进和培养人才。建立引进人才奖励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人才资源。凡工业企业引进国外智力来丽进行科研项目和新产品开发项目工作的,每个项目完成后由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企业引进的具有中高级职称的来丽工作外来科技人员,其本人、配偶和子女的档案落实在市人才交流中心,户口落实在市区,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十五、改革和完善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积极推进企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社会化和个性化服务,努力为企业各类人才发挥聪明才智营造更为宽松的成长环境。

改革和完善企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对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技术优秀的企业职工,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破格进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和聘用。

  十六、大力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综合素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创办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和技术学校,建立技术培训中心,支持企业加大对技术工人和各类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凡是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各类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全日制教育在校学生(两年以上),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申请后办理落户手续。

  十七、鼓励和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自然人身份,利用自有资金(含贷款资金),或科研成果作价入股等方式,通过合法途径参与投资工业经济活动。

  本意见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本意见执行。丽政发〔2001〕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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