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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4:06:45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8709
    为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八八战略”以及市委、市政府“三市并举”战略,坚定不移实施“生态立县、工业强县”战略,加快我县工业经济的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工业经济发展总体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紧紧抓住省委、省政府提出把欠发达地区作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来培育的历史机遇,以工业园区为载体,坚持“引进与培育”并举,突出工业主导产业培育,最终实现“扩量与强质”并进。千方百计引进新企业,想方设法做大做强老企业,一心一意培育主导产业,齐心协力构筑一园二区块。

    二、工业经济发展构架

    区域布局构架。根据地理条件、产业布局,结合城市化建设,着力构筑一园二区块,即西屏工业园和古市、象溪工业区块。西屏工业园以城北为核心,尽量实现各项配套设施共享度最大化,逐步外延,分阶段开发建设;古市、象溪工业区块,按培育壮大块状经济的要求开发建设。

产业发展构架。按照“适度集中、形成规模、体现特色”的要求,通过加强招商引资针对性,发挥土地的杠杆作用,结合现有产业基础和一园二区块建设,大力发展不锈钢、交通运输制造业、农产品加工、竹木加工、矿产品加工五大产业,提升块状经济,形成一批优势明显的产业集群。

    ——以西屏工业园为平台,充分利用松阳与温州毗邻的有利优势,通过吸引产业转移,大力发展不锈钢产业,力争形成以炼、轧大型企业为主体,以拉管企业为支撑的不锈钢产业群,与温州共同构筑不锈钢生产基地。

    ——以西屏工业园为平台,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动性,以摩托车和摩擦材料为重点,大力发展交通运输制造业,夯实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基础。

    ——以古市工业区块为平台,充分发挥生态优势,通过整合,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打造绿色食品生产基地。

    ——以古市工业区块为平台,充分发挥传统优势,以竹胶板和细木工板为重点,大力提升竹木加工传统产业,打造板材生产基地。

    ——以象溪工业区块为平台,充分发挥矿产资源优势,以采掘业为基础,精细加工为发展方向,拉升产业链,打造矿产品加工区。

    三、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七项政策

    (一)鼓励创办工业企业

1、工业园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起,税收县得部分实行“三补三减半”(第一、二、三年全额补助,第四、五、六年补助一半,享受民政福利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用地以成本价优惠供应。

2、园区外新办工业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起,税收县得部分实行“二补三减半”(第一、二年全额补助,第三、四、五年补助一半,享受民政福利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企业用地本着公开有偿出让,适当优惠的原则供应。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工业项目,除享受园区内新办企业税费政策外,企业用地实行一厂一策。

(二)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4、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凡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奖励0.5万元;首次年销售产值超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首次年销售产值超3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首次年销售产值超5000万元的奖励4万元;首次年销售产值超亿元的奖励8万元。凡首次列入市“五个一批”的企业奖励1万元,被列入省“五个一批”的企业奖励3万元。

5、县内竹木加工企业可直接向林农收购商品性竹木,经林业部门打印验收后的竹木凭林业部门运输码单在县内流通。林业部门在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时按松、杉木67.5/m3、杂木90/m3、商品性薪材40/m3的标准收取林业“两金”,毛竹按0.60/支的标准收取育林基金,除检疫费外,其它环节不再收费。原木出运按松、杉木150/m3、杂木180/m3、薪材60/m3征收“两金”(含源头征收部分),原竹出运按1/支征收育林基金(含源头征收部分)。具有一定规模的竹加工企业(年用竹20万支以上,销售产值500万元以上),毛竹育林基金按0.30/支征收,年终结算。从县外合法购进竹木原材料及半成品再加工的,由林业部门审核后免费办理再出运手续。

6、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优先为20强工业企业及园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金融部门对20强工业企业、园区企业贷款实行倾斜支持。

7、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对20强工业企业优先安排用电;经电力部门批准,工业企业可利用自备发电设备发电生产,县政府按发电机核定容量给予50/千瓦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8、进行技术改造新增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新增税收县得部分实行“二补三减半”(第一、二年全额补助,第三、四、五年补助一半,享受民政福利或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的企业除外),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县级以上立项的工业重点技改项目,经企业申报并经县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验收,报县政府批准后享受一次性贴息:设备投资300万元-500万元,按3‰进行贴息;501万元-1000万元的,按5‰贴息;1000万元以上按8‰贴息(同一技改项目,省、市、县贴息不重复,县级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凡被列入省级技术创新重点项目,并通过验收的奖励5万元。

(四)鼓励企业扩大外贸出口

9、外贸生产企业(烟草企业除外)产品出口部分所得税当年县得部分全额补助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外贸企业收购县内产品出口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际出口额的2‰予以奖励;企业自营出口(当地生产的产品)按年底海关结算数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对首次获得自营出口权且实现自营出口业绩的企业奖励0.5万元。

(五)支持企业提升市场竞争力

10、通过省级新产品开发验收或认定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

11、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奖励0.5万元;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TS16949质量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获得省级信息化管理示范企业、通过省级清洁生产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奖励4万元。

12、对工业企业首次获得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并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生产、加工标准的奖励1万元;获得市、省、国家级名牌产品称号、知名商号和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万元、5万元、10万元。

(六)鼓励企业积极引进和培养人才

13、在户籍、子女入学、档案管理等方面为工业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其合理权益。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到工业企业任职服务或聘为顾问的,可由受聘企业视效益发给相应的报酬。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政府津贴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经营者授予“优秀厂长(经理)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14、经批准离岗创办或到非公工业企业工作的,保留工资关系,且不影响工资晋升和职称评定,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工作或办理延期手续,符合条件的准予办理退休(期间如遇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军转干部、城镇复退军人和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或到非公工业企业就业的,其档案由县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允许其在居住地落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符合职称评定条件的,由县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申报手续。

(七)鼓励开展工业招商引资工作

15、经认定,对引进县外资金用于新办工业企业的集体(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下同)或个人给予适当的奖励:固定资产投资301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201万元)-3000万元的按投资额的3‰计奖,3001万元以上的按6‰计奖(单个项目最高计奖不超过20万元);引进县外资金创办不锈钢制品企业的除按上款计奖外,另按实际投资额的1‰计提培育主导产业特别奖(单个项目最高计奖不超过10万元);对引进国外资金的除按上述条款计奖外,另按实际投资额(按即时汇率)1‰计提引进外资特别奖(单个项目最高计奖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环境

1、县工业园区实行无县级行政性收费制度,县内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园区内企业收取行政性费用,事业性收费(企业化经营的除外)按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减半收取;园区外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化经营除外)按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标准减半收取。

2、县级执法机关进入工业园区企业依法检查,须报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审批备案,严禁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例行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3、对工业企业违法违章问题的处罚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以教育为主,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除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违法行为外,可处以警告等较轻处罚的,不得采用罚款;法律规定必须处以罚款,有最低限额的按最低限额处罚,超过1万元的处罚须报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4、对各种影响生产、危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及其他影响、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可直接向县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或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举报,投诉中心在调查核实后,依法责令被监察投诉单位和个人停止违反国家法律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依法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并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按《松阳县公务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从快查处,在处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和举报人员反馈。

5、办理涉企审批项目要以“特事特办、马上就办”为原则,对水、电、通讯等常规施工,审批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施工期一般不超过30天。

6、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或实际入库税金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绿卡保护制度。

7、工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股东的子女可就近入学,收费视同学区居民。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本意见有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ΟΟ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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