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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补充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2 17:35:00      来源:县委办公室     作者:     浏览:8884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县级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县域工业经济实力,现在盐委﹝2012﹞16号若干政策的基础上,对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1.“415”工程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限额250万元的补助。

  2.实施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属于《海盐县制造业产业发展导向目录》鼓励类的给予3%限额150万元的补助,允许类的给予2%限额100万元的补助。

  (二)鼓励企业“机器换人”

  1.列入“机器换人”项目计划,设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评审为“机器换人”项目的,在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补助的基础上(50万元-300万元的设备投资额按技改补助标准补足),给予4%的补助。单个企业年限额补助500万元。

  2.列入“机器换人”试点企业名单,经评审达到省级、市级、县级示范企业标准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光伏发电

  1.对建成并网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经申报批准和按期建成并网后,在国家、省财政补助基础上,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连续补助五年,标准为前三年每年0.35元/千瓦时,后两年每年0.20元/千瓦时,年限额500万元。已享受国家“金太阳”工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投资补助的光伏发电项目,不再补贴。

  2.只提供屋顶、由另一方投资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对屋顶资源提供方按装机容量给予0.3元/瓦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担保机构发展

  1.担保机构为县内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日均余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给予0.5%的风险补助;5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 1%的风险补助(注册资本低于5000万元的减半执行)。单个企业年限额补助200万元。

  2.担保机构给予当年地方财政贡献50%的奖励。

  3.担保机构为县内工业企业提供担保后发生代偿,可给予单个担保机构一年代偿额1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五)支持参加信用保险

  鼓励企业参加国内外信用保险降低收款风险,凡参加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应收账款国内信用保险年支付费用2万元以上的,给予保费50%限额50万元的补助。

  本补充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盐委[2012]16号文件中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条款以本意见为准,其他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相关政策仍按照《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海盐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盐委[2012]16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政策补充意见由县经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地税局)负责解释,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中共海盐县委

  海盐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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