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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细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09:37:00      来源:金华招商网     作者:     浏览:8489

  日前,《金华市区促进网络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出台。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市区工商部门注册、依法纳税、上报统计数据,经认定的以互联网为依托、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支撑开展经贸活动的电子商务、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网络经济企业。
  根据规定,网络经济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盘活存量资源、企业房租补贴、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奖励、初创企业的奖励、产业链招商的奖励、投资机构的奖励、网络经济公共服务的补助、提升创新能力的补助、人才培训的补助、高校教师和大学生创业启动资金资助、其他促进网络经济发展的补助等11个方面。《细则》明确了上述11个方面的奖励标准和条件、资金申报和审拨程序。
  对盘活存量资源发展网络经济的企业,按规定纳税有困难的,经地方税务部门批准并报市政府审核的,从存量资源投入使用年度起,5年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50%;同时,其地方财政贡献额(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实际用于网络经济面积占比标准奖励给业主。
  对新引进和培育的网络经济企业,自成立年度起按照“先交后补”方式给予3年的办公用房和仓储用房(仅限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企业)房租补贴。
  对成长型企业做大做强的,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一定的奖励。年纳税额200万~1000万元(含)、1000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网络经济企业,5年内分别按上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基数的40%、50%、60%标准予以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增量部分,环比增长15%(含)以下的,6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15%~25%的,70%奖励给企业;环比增长25%以上的,80%奖励给企业。
  对获得国家部委、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颁发荣誉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办的网络经济企业,自成立或认定年度起,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50%予以奖励。
  对国内外知名、成长性好、资源占用少的网络经济企业,在市区设立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建成投入运营后,前三年按地方财政贡献额予以全额奖励,第四、五年按80%予以奖励。“一企一策”项目不重复享受本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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