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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电子商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试行)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1:18: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871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开拓市场、扩大内需、促进消费中的作用,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我市电子商务应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电商换市”加快建设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有序推进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加大对电子商务产业园扶持力度,为发展电子商务提供公共配套服务。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经市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认定(下同),给予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及仓储、物流等配套设施投入,按实际投资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下同)给予20%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产业园吸纳电子商务企业入驻(注册和经营场所在园内),根据企业入驻率、经营年限和产业园运营年限,分档给予产业园运营主体奖励,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连续3年每年给予入园电子商务企业办公和仓储用房50%租金补助、单家企业不超过10万元。
  二、提升发展电子商务交易公共平台
  鼓励建设行业性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给予建设主体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注册会员达到1000户以上,且年会费收入达到50万元的本市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会员数给予一定奖励。支持本市符合条件的企业自建第三方支付平台,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并运营,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日均资金流量超过100万元的,自运营当年起3年内每年给予50万元奖励。
  三、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一)对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60%给予奖励。
  (二)对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产业园荣誉的运营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和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优秀)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50万元和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级电子商务相关荣誉称号的,给予一定奖励。
  四、促进传统产业扩大电子商务应用
  (一)鼓励传统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旗舰店、专卖店等,鼓励依托企业实体或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网上商城、网上商品交易市场,达到一定投资规模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推进电子商务进万村工程,3年内在全市建设600个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点,每个县(市、区)设立1个县级区域服务中心,经验收合格的,在省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给予50%的配套补助。评比表彰一批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乡(镇)、示范村,促进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
  五、加大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力度
  对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及相关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研发中心,建设电子商务仓储、配送中心;对在知名电子商务第三方交易平台开设“衢州专区”的建设和运营主体,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支持。
  六、培育引进电子商务创新人才
  统筹培训工作经费和资源,用于开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鼓励校企合作,开展电子商务知识普及和技能人才培养。支持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培训机构在我市设立培训分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或具有电子商务专业办学资格的院校,按计划组织电子商务实践培训,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按初级培训每人1000元全额补助,中、高级培训给予一定补助。对年度内组织500人以上初级培训或100人以上的中高级培训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享受市有关人才政策。
  七、健全电子商务产业支撑体系
  完善网络基础设施,积极利用新一代移动通信技术建设宽带无线城市,实现覆盖城乡、有线无线相结合的宽带接入网。全面推进光纤到楼、入户、进村,实现政府机关和公共事业单位光纤网络全覆盖和新建小区光纤宽带全覆盖。推进农村宽带互联网等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信息服务体系。培育和引进专业化电子商务服务商,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平台开发、信息处理、数据托管和园区管理、培训、营销策划等外包服务。推进新型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构建覆盖全市的都市配送网络,建立高效通畅的电子商务产业物流配送体系。鼓励银行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手段,加强支付安全管理。
  八、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支持
  市政府每年从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对省、市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支持电子商务及相关服务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和软件生产企业认定,符合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政策。对电子商务企业交易平台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鼓励企业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跨境贸易活动,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减税、免税、退税的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减税、免税或退税政策。
  九、落实土地金融等资源要素保障
  统筹安排电子商务产业园用地空间布局,优先安排国家、省、市重点电子商务项目用地指标,保障项目用地。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电子商务产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园区,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在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实施加层改造,适当提高容积率。在新建大型商贸区和住宅区规划与电子商务交易供应链相配套的功能区块。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推广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快推进集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融资、上市扶持、融资担保、保险合作等内容的多层次电商金融服务,强化对电子商务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金融服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作为市级重点上市培育企业。
  十、加大配套政策支持
  鼓励各类资本投资电子商务产业,方便电子商务企业登记注册,认真落实“电子商务”、“网店”名称使用、“一址多照”等扶持政策。放宽电子商务企业出资最低限额,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允许电子商务企业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首期缴纳20%,其余2年内缴足。鼓励个人网商向个体工商户或电子商务企业转型。允许社会资本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禁止网上交易的商品以外,鼓励各类商品进行网上销售。对省、市重点电子商务零售企业用于配送的小型车辆予以办理相关通行证和临时停靠证。完善价格政策,电子商务企业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企业同质、同量、同价。
  十一、附则
  本意见(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以外)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不含部、省属企业),柯城区、衢江区扶持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电子商务企业属于小微企业的,享受当地小微企业政策。同一主体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电子商务产业推进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订、完善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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