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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 规模以上企业的实施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1:24: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930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118号)精神,推动我市规模以下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以下简称“小升规”),鼓励、引导和支持小微企业提升发展、创新发展、集约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衢政发〔2013〕51号),现就我市“小升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两大战役”总体目标,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分步推进、持续发展”原则,以年营业收入500万元-2000万元(住宿餐饮企业为200万元以下、服务业企业200万元-1000万元)规模以下的小微企业为重点,以提升小微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加强分类指导和服务,通过积极培育扶持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引导促进一批,积极推动“小升规”工作,全面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目标任务。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对首次“小升规”企业给予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工业企业再给予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当期缴纳税收总额。
  (二)以“小升规”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3年内对“小升规”企业实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本级财政留成新增部分每年给予50%的奖励。
  (三)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升规”企业,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酌情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四)对首次上规模的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的,次年减半征收。
  (五)对“小升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享受3年政策优惠期,即允许其首次上规模后3年内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临时性下浮,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每年的6月份集中减征。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小升规”企业,按单位缴纳失业保险的80%给予稳定就业补贴,补贴期限3年。
  三、强化融资支持
  (一)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我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贷款平均增速,贷款增量和户数增量不低于上年。开展小微企业贷款和续贷无缝对接试点,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二)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服务,帮助企业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升诚信经营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融资优惠服务。
  (三)组织开展成长型、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与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搭建“产业、技术、资本”直接对接平台。进一步推进“区域集优”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务,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积极引进私募投资,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四、加强公共服务
  (一)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设立为小微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利用小微企业服务资源,建设完善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衢州市综合“窗口”等服务体系,培育认定一批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投融资、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训、市场拓展、法律及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二)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培育与运行监测平台。积极做好小微企业的入库培育、数据报送、指导服务和动态运行监测工作,并加强与统计、国税、地税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新上规模企业及时纳入统计范围。各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要向入库企业倾斜。
  五、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的有关减轻小微企业负担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防止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及变相摊派收费等行为,不得强制要求小微企业提供赞助、订购报刊杂志、加入协会、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有关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责时,不得为小微企业指定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同时扩大针对小微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收、免收范围,对列为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质量检测、检验检疫等方面的费用,3年内按其标准减半收费。
  六、加强组织协调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全市“小升规”工作的日常协调、指导。市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明确分工,加强服务。市经信委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培育扶持,指导、协助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融资服务平台,完善小微企业创业培育促进机制;建立“小升规”动态培育信息库,及时掌握综合信息,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市服务业办要加快推进全市限额以下企业转型升级为限额以上企业工作,统筹协调市商务局等部门指导企业加快转型。市统计局要加强调查统计,及时将发展势头好、后劲足,基本具备规模以上企业标准的小微企业纳入统计预报平台,并主动做好“小升规”企业的业务指导和服务工作。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要及时为“小升规”企业做好税务登记和企业月度、年度新增入统计名录库相应的数据证明工作,并定期向经信和统计部门提供。其他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努力为“小升规”企业营造一个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为企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二)强化考核检查。市政府将“小升规”工作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并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建立信息定期(按月)通报制度。市地税局、国税局和统计局将“小升规”企业名单按季报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抄送市经信委、市服务业办;其他部门也要及时报送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三)加强执法监管。国土、税务、电力、环保等部门要强化“亩产论英雄”理念,对占用和消耗资源较多的小微企业,加大执法督查力度,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小升规”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七、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不含部省属企业),柯城区、衢江区小微企业扶持资金2013年度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2014年起按现行市与柯城区、衢江区的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区财政分别承担。同一企业(机构)的同一项目不重复享受市本级其他财政扶持资金。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小升规”划分标准按统计口径统一执行。
  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市级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实施细则。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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