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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4:31: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8657
           《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港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舟委〔20104号)

  1.设立现代港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2010年起至2015年,每年安排资金规模为6000万元。

  2.扩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从2010年起,市级航运业临时周转资金规模扩大到6000万元,适当扩大受益范围,帮助重点骨干企业解决融资困难。

  3.2010年起,对投资专业物流基地基础设施、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新设立的专业物流企业其注册资本大于500万元以上的专业物流企业,新增营业税可连续三年享受30%的返还奖励。航运企业除外。

  4.物流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认定的物流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度起一至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物流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7.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

  8.物流企业运输船只常年处于高腐蚀状态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9.对市级以上重点物流项目工业类用地,土地出让最低限价在满足国家、省规定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的基础上,可由市政府另定。土地出让金金额较大的,可分二期缴纳,最长付款时间一年。对市级以上重大物流项目,可适当延长建设期限,但最长建设期限不得超过4年。

  10.鼓励物流企业运用多种渠道融资,支持有条件的重点物流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募集资金,或通过项目融资及进入投资基金市场、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等渠道筹措资金。

  11.支持海运、物流等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形式创新融资方式,解决融资困难。对参与票据发行的企业,政府通过创建风险偿债基金、安排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12.积极发展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完善贷款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公司向航运、物流业倾斜,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为中小航运、物流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贷款担保,鼓励民营担保公司为航运、物流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13.物流企业引进高级物流人才,尤其是引进著名院校物流专业博士或大型跨国物流公司部门总监以上高端人才,可优先享受市里统一出台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14.鼓励国内著名的高校和培训机构在本市设立培训点,对培训企业的培训收入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返还,在设立初期一次性提供6万元市场开拓费。

  15.鼓励国内外物流咨询公司、研究院所在舟山设立咨询公司,享受创意园区企业优惠政策。

  16.对重点港口开发项目、重大物流建设项目、重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物流重点骨干企业,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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