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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4:35: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9007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船舶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舟政发〔201325号)

  1.扶持龙头企业。20132015年,根据龙头企业当年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额度,对造船、海工装备制造和船配企业予以全额奖励,对修船企业予以全额的80%奖励;根据其当年缴纳“三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额度给予50%奖励(上年缴纳“三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享受),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同时,根据龙头企业需要和申请可制订出台“一企一策”。

  2.培育特色优势企业。20132015年,根据特色优势企业当年上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额度,对船配企业予以全额奖励,对造船和海工装备制造企业予以全额的80%奖励,对修船企业予以全额的60%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优先向上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并在用地、用海、融资、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3.努力提高创新发展水平。对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技术实际投资额给予5%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企业在加强无动力修造船舶防台风安全管理方面添置设施设备器材等,且年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定的补助。

  4.支持产业创新体系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企业研究院、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高新产品研发,推进重点领域关键技术产学研合作,成效明显的经审核后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对开展“两化”融合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加快船舶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对引进的国际知名设计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重点奖励。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船舶企业引进和培养各类中高级人才(团队),对企业高薪引进的科技型、技能型和管理型高层次人才,按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明确的优惠政策给予优先安排。

  5.进一步发展船配制造业。加大船舶配套项目招商引资力度,落实相关政策,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的船舶配套企业;对规模以上船舶配套企业,根据其当年缴纳“三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同比增长10%以上的,按超过部分的额度给予50%奖励(上年缴纳“三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予享受),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开发。鼓励船舶企业采购本地制造的船配产品,对当年采购本地船配产品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关联企业产品采购除外,大型船体分段不计)修造船企业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与世界知名船配企业合作或收购世界知名船配品牌的船配企业,经认定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船配产品通过中外知名船级社认证的,给予首次认证费用一定补助。鼓励大型物流企业投资兴建船用物资材料加工配送中心,对具有一定规模且业绩良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

  6.开通兼并重组“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有关政策,优化政策扶持和服务。

  7.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企业产权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涉及的行政性收费,在市级权限内按规定给予减免(不包括土地属性改变的)。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企业实行承债式并购重组的,根据并购重组企业“三税”(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所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超过上年部分的50%额度,三年内给予奖励(以并购重组实际承债额为限)。对重大兼并重组项目,可以实行“一事一议”。

  8.促进企业转产。利用原厂址发展先进制造业的企业,经工业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批准后,在其土地性质不改变的前提下,实施拆建、改扩建、加层改造、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容积率的,不增收地价款,并按当年该企业原有生产设备评估值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技术服务、仓储运输等生产性服务业,可保留其工业土地用途不变,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后使用,按规定缴纳国有土地收益金。对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完全退出的企业,对其原土地、设施设备按市场评估价补偿的基础上,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奖励。对一批需要搬迁的企业,允许企业异地搬迁,优先支持这批企业对船舶产业核心集聚区块内的相关船舶企业或在建船舶项目开展兼并重组,对其原工业土地、不动产设施等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对其在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其它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9.严格限制新建和在建项目。对新上一般性的修造船项目,各职能部门不予受理审批。对一批在建船舶项目,不再实施一般性的修造船项目,项目用地建设期限不再延期,允许原业主在规定时限内转产转业,所选择的新项目必须符合鼓励发展的产业导向目录,经重新审批后方可实施。原业主不再实施在建项目的,由政府依法收回。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市场前景差、技术含量低、环境影响大、安全生产不达标的企业,以及严重资不抵债、停产停业的企业,政府根据相关规划及产业政策,依法予以调整或转产转业。对上述企业,不再作为金融机构的重点信贷支持对象,不再列入各级政府的担保、应急周转资金等支持对象,各种财政类补助奖励项目不再作安排。

  11.设立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进一步增强财政政策对船舶工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和导向作用,从2013年起,每年安排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不少于6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培育、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兼并重组、市场开拓、平台提升等方面的补助和奖励。

  12.设立舟山市船舶产业发展基金。船舶产业发展基金参与船舶产业的整合提升,基金投资方向以市内船舶工业相关项目为主,重点开展对龙头企业重大产业升级项目的股权投资,参与对企业(项目)的兼并重组。

  13.强化融资保障。把特色优势企业全部纳入市、县(区)两级担保公司和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名单。对经第三方信用评级信用程度较高的龙头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给予适当的信用保函或信用贷款支持。着力开展内保外贷、外保内贷、海外代付、信用证等业务。重点支持在龙头企业和特色优势企业中加快实施岸线、海域使用权抵押融资和使用权交易流转办法。加快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努力探索发展单船SPV(特殊目的实体)等国际通行的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模式。进一步扩大保单质押融资和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业务。积极拓展各类债券、信托、私募股权、上市等多元化融资渠道。努力扩大银行并购贷款额度,加快推进并购重组。创新企业还贷方式,进一步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减轻企业债务利息负担和短期融资压力。

  14.创新监管模式。创新口岸监管模式,先行先试,改革通关整体流程,探索码头联检(除来自疫区的修理船舶)和码头交船的通关办法,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努力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15.各县(区)政府也应设立船舶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加大对船舶工业的支持力度。涉及的按地方经济贡献额度奖励的政策兑现资金,按照税收属地原则由市、县(区)政府承担;按定额或比例补助的政策兑现资金,由市、县(区)政府各承担50%。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本《意见》自2013627日起执行,实施期限至2016年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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