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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 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3 17:10:00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9301

为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引导浙商回归创业,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浙江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1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支持浙商创业创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加快推进丽水“绿色崛起、科学跨越”的需要,对于进一步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培育新的增长点、提高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刻认识支持浙商创业创新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工作的重点,确保取得实效。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省委“八八战略”、“两创”总战略、“两富”总目标和我市“三市并举”发展战略,按照“绿色崛起、科学跨越”战略总要求,以提高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为核心,以完善政策扶持、增强要素保障、优化服务环境为手段,进一步提升创业创新服务水平,鼓励和支持在外浙商联合跨国公司、央企和优质民企回归投资创业,集聚国内外先进技术和高素质人才,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大力推进丽水转型发展、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为建设“富饶秀美、和谐安康”新丽水作出新贡献。
  (三)基本原则。一是坚持量质并举原则。立足丽水实际,努力做大总量,既要引进外部增量,也要激活做强现有存量;着力提升项目质量,强化选商引资,着力引进产业龙头,补充产业链关键项目;二是坚持继承发展原则。既要提升发展传统产业,也要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三是坚持产业协调发展原则。推进工业强市,加快发展服务业,提升发展现代农业;四是坚持内外并举原则。对内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对外鼓励优势企业向国内国际市场整合资源、拓展产品市场;五是坚持和谐发展原则。营造和谐企业文化同构筑和谐劳动关系相统一,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同生态效益相统一。
  (四)重点领域。积极支持浙商参与丽水山区科学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主攻发展生态工业,重点发展“两大、两新、两优、两特”八大主导产业;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大力发展休闲养生(养老)产业;鼓励发展科技信息服务业、地方金融业。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五)实施总部经济激励政策。建设总部大楼给予优惠政策:属购地建设总部大楼的,新建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装修、土地投资,以工程决算财务实际支付额为准),入驻办公后,给予按工程实际支付额2.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购买办公用房设立总部的,扩建、改建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入驻办公后,给予按工程实际支付额2.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属租赁办公用房设立总部的,入驻办公后,按自用办公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对新引进的市外境外企业集团总部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实行税收强度考核,入驻第二年至第四年税收强度达到25元/平方米·月,第五年至第十年达到40元/平方米·月,达不到要求的,从企业已获得的财政补助或奖励资金中相应扣回。
  (六)完善科技创新政策。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中心运作良好并经考核合格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对投资建设科技创新基地(研发园、孵化基地),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基地建设竣工验收后,给予按投资额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可计入当期损益,并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科技中介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七)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政策。大力支持浙商投资重大项目,对新引进大型高端服务业项目、新引进首期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特殊优惠政策。对浙商投资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培育目录的工业项目,在项目建成并达到验收条件的,自企业注册次月起5年内按其所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工业项目投资项目建设计划,优先推荐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百项工程”计划,优先申报争取国家、省级各项财政专项资金、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支持。
  (八)鼓励开拓国内市场政策。组织企业参加境内国际贸易展会,对企业参加义博会、浙洽会、东盟博览会等国内展会的摊位费给予50%额度补贴。对企业参加境外其他展会的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展品运输费及赴境外参展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给予一定的资助。
  (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从事符合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积极推荐纳入试点物流企业名单,实行营业税差额征税。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合作方的运费、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对省重点物流企业,按规定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确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

新认定的软件企业,自认定后获利年度起,在国家优惠政策基础上,对实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五年财政全额奖励,第六年至第八年财政给予50%奖励。本意见出台前已经认定的软件企业,自2011年度起五年内,对实际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给予50%奖励。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工业创意产业及基地、创意文化产业基地、困难文化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连锁经营超市,自新办之日起一至三年内,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制造企业二、三产分离,对分离后的服务企业其自用的房产缴纳的房产税、占地面积较大的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在设立初期的三年内给予减征。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企业缴纳水利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在政策范围内给予减免;其所购的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可加速折旧。
  (十)保障土地供应政策。鼓励浙商投资重大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对市本级重大非工项目用地统筹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浙商重大项目进入生态产业集聚区,在用地上优先给予保障,并探索实行地价“一厂一策”。对浙商投资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其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企业兴办配套工业研发、产品研试和生产的产业研发中心,其用地以科研用地和招拍挂方式供地。

在存量盘活上给予地价优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对通过压缩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利用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浙商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在不重新开发建设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
  (十一)优化投融资政策。加大财政对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建立政策性投资担保公司,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政策。

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和民间财富管理中心建设,积极引入产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推动地方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调整产业结构,支持企业多渠道、多品种融资。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主导产业等优质企业走上市融资道路。健全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平台,并与全省未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平台进行全面对接,鼓励更多企业通过该平台进行股权转让或定向融资。

鼓励符合条件的已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可转换债,改善债务结构;积极探索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创新金融服务,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信用贷款等试点工作。
 
(十二)改善生态环保政策。对浙商投资重大项目所需的排污指标优先保障、逐级调剂。所在地无法调剂的,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方式在全市统一调剂解决;全市无法调剂的,积极帮助在全省范围内跨区域调剂。

在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浙商投资项目协调金融部门落实绿色信贷政策。优先办理浙商企业上市或再融资环保核查申请。对环保行为信用良好、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备的企业,在环保行为信用等级评价升级、申报绿色企业、申请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十三)加强工商注册服务。支持浙商企业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鼓励以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非货币出资金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以股权、债权等出资组建公司,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子公司数量放宽到3个,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3000万元。
  (十四)改善教育社保服务。海外回归浙商子女可在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学校就近入学,也可到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实际居住地集中接受华侨华人子女的学校入学。境外浙商回乡发展,按照规定参加中国境内各项社会保险,其出国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建立各级公检法机关与侨务部门的综合协调沟通机制,加强浙商权益保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党委、政府切实增强做好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支持浙商创业创新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市委、市政府成立丽水市支持浙商创业创新促进丽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浙商创业创新及浙商回归发展的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浙商创业创新办公室,浙商创业创新办公室设在市协作办,负责日常综合协调服务工作。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领导联系省内外浙商制度,经常开展浙商发展情况调研,帮助浙商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建立市浙商创业创新(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为浙商创业创新提供良好服务。完善地方和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度,发挥工商联和外侨办的职能作用,市工商联要在市外国内浙商商会建立招商网络和招商队伍,市外侨办在丽水成立华侨商业投资总会,在国外华侨华人集聚的国家(地区)建立招商网络和招商队伍。推进专业招商,围绕主导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分片、分区建立专业小分队。充分发挥海内外浙江商会的作用,增强其联络浙商、协调浙商、服务浙商的功能。实施工作绩效考核,由市委、市政府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加强考核激励。
  (十七)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浙商创业创新及回归发展的先进典型,组织开展宣传浙商的各项专题活动。不断提高浙商政治社会地位,发挥浙商参政议政积极性,为丽水发展出谋献策。开展优秀浙商和创新团队评选表彰活动,对成绩突出的浙商和团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利用传统节日和重大经贸活动,开展以乡音、乡情、乡缘为主题的各类浙商联谊交流活动。努力打造宣传浙商、展示浙商、联络浙商、发展浙商的重要信息平台,使之成为浙商了解丽水、投资丽水、发展丽水的重要窗口,在全社会形成亲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四、其它
  (十八)本《意见》适用于市区浙商创业创新企业。本《意见》中涉及的奖励和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承担。企业可同时享受本政策和省级以上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市政府其他相关政策。
  (十九)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协作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

2012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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