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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暂行办法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5:53:14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5802
关于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型科技企业入驻德清县科技创业园(以下简称“科技创业园”),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吸引高新技术项目和高新技术人才来我县投资创业,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业园是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务是为拥有新技术、新成果的创业型企业,减轻创业初期的成本和风险,激发创业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培养新型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 科技创业园重点扶持电子信息、软件、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和新材料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创业型企业。

   第四条 科技创业园隶属德清县科技局,德清县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对科技创业园进行管理和运作,为体现对科技创业活动的支持,有关职能部门应为入驻科技创业园的创业型科技企业(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 服务与管理

   第五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创业发展所需的设施较为完备的科研、办公及生产经营场所,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六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商务代理、专业及政策咨询、信息交流平台、项目申报、投融资信息、财会税务、管理培训、会务及商务洽谈场所等服务。

   第七条 科技创业园为符合条件的入园企业融资协助办理有关担保手续。

   第八条 科技创业园为入园企业提供物业管理等生活后勤服务。

   第三章 入园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入园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拥有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科技项目,其研发、生产和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二)企业具有研发资金、技术及设备等条件,产权明晰,注册地拟在科技创业园;

   (三)接受科技创业园的管理。

   第十条 入园程序:

   (一)申请入园的企业,向科技创业园提交申请材料、可行性报告等有关材料;

   (二)由科技创业园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企业,与科技创业园签订入园孵化协议及场地租赁协议,协助企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孵化年限:

   入园的企业孵化期3—5年,孵化期满迁离科技创业园后,原则上应落户德清。如迁离德清的,原在科技园享受的各项资金支持、财政贴补应全额返还。

   第十二条 对有以下情况的企业,科技创业园有权终止孵化合同,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迁离科技创业园。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受到有关部门追究的;

   (二)超出规定的孵化培育范围,从事与高新技术产品或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违反本办法及不履行入园孵化协议的。

   第四章 科技创业园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享受莫干山经济开发区的规费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设立孵化专项基金,扶持入园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科研项目和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

   第十五条 对发展前景好的高新技术项目、经科技创业园初审,县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可获得“种子风险资金”5—20万元的支持。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报税务部门备查,可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园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二年所得税按县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三年内增值税按县得部分的50%给予补贴。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可享受优惠房租政策,第一期入园企业可享受20%的优惠,其中海外留学人员或博士等高层人才带资金、带项目到科技创业园创业的,可享受50%的优惠。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科技创业园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租金可以全额减免。

   第十九条 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员以技术成果投资创办科技型企业,其技术成果可作价出资,属高新技术成果允许超过注册资本的35%。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可以实行小额资金注册,允许注册资本在规定时间内分期注入,但不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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