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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游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39:58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021
    1、凡区内新办工业企业,从投产之年起,缴纳的增值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全额贴补给企业,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贴补给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县所得部分,五年内全额贴补给企业;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五年内全额贴补给企业。
   
    2、县内区外企业进区落户的,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企业新增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属县所得部分减半贴补五年。
   
    3、鼓励社会各类资本进入工业园区参与标准厂房建设。标准厂房自建成之日起五年内出租收入所需缴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实行全额奖励。受让标准厂房新办的工业企业享受开发区新办企业同等优惠政策。
   
    4、列入市级做大做强、“小型巨人”企业用于技术引进和购置国际先进、国内一流设备的投资,按实际发生投资额一年期国家银行贷款同期准利率计算,项目投产后给予计算利息的50%一次性配套资助。其他企业技改设备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发生设备投资额一年期国家银行贷款同期基准利率计算,项目投产后,给予计算利息的25%一次性配套资助。单个技改项目年资助额最高为30万元。
   
    5、经省级经贸委确认的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部分,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产当年比前一年增加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在五年内延续抵免。县重点技术改造企业在年综合折旧率可达12.5%的基础上,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主要设备的折旧率可加速30%。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年起新增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后五年奖励50%;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国家级新产品自认定之年起新增增值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全额奖励两年。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费。其它企业可按2%提取技术开发费,且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率达到10%(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低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7、企业新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剔除财政返还部分)以上的,以该企业近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新增的增值税、所得税属县级所得部分三年减半贴补给企业。开发区企业在政策期满后也享受此政策。
   
    8、工业企业在本地完成省及省以上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完成省及省以上重点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创建并经认定为省及省以上技术创新中心或研发中心,且有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给企业经营者和有功人员。对在我县实施产业化的国家专利发明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国际专利发明者,一次性奖励2万元。
   
    9、被确认为省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自确认之年起,以该企业进三年最高应税额为基数,新增缴纳的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和新增营业税部分,前两年全额贴补给企业,第三至第五年减半贴补给企业;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属县级所得部分前五年全额贴补给企业,且由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企业贷款贴息和新产品开发奖励。
   
    10、鼓励工业企业争创名牌,获得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省名牌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级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
   
    11、鼓励工业企业出口创汇。工业企业产品出口,在省奖励基础上,以前年年度最高出口实绩为基数,基数内的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的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0.08元人民币奖励,新增出口企业第一年的出口创汇按每美元0.08元人民币奖励;本县外贸流通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的(含工业品、农副产品),以上年度本地产品出口实绩为基数(外管收汇核销数),基数内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每美元0.08元人民币奖励(以本地生产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准)。
   
    12、鼓励工业企业积极参加镜内外商品交易会,参加由县政府组织的广交会,浙洽会的摊位费给予30%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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