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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海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40:47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3510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定海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定政发〔2003〕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定海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八日
 
 
定海区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速定海外向型经济发展,推进定海经济跨越式发展,特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对国家允许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当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的生产性外商投资项目,在减半征收期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六年至第十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二、外商投资的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商投资港口、码头建设项目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当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外商投资荒山、荒岛、荒滩从事种植、养殖开发性项目,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在按规定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四、外商投资开发的旅游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当年至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五、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的国家级新产品或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产品,经批准,自认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对被省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开发农业项目,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除享受第一条优惠政策外,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30%奖励给企业。
    六、对外商投资的科研、教育、运输、仓储、中介服务等服务性项目,属外商独资经营的,经批准,从获利当年至第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
    八、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外方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性生产项目,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50%奖励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新建工业性生产项目,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8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分40%奖励给企业。
    九、对投资于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土地费用除上缴国家、省及兑现征地补偿、耕地补充费外,其余全部免收。对于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项目,土地费用采取“特事特议”。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用地要求,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十、对外商投资农业开发性项目,土地使用年限和企业经营权可延长至30年。利用荒山、荒坡、荒滩、荒水、滩涂资源从事农业开发,可延长至50年。
    十一、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该项目投资者。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卡制度(收费项目内容详见《涉及外商投资企业主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收费项目有浮动的,按下限收取。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建设和生产所需的生产要素,有关部门应给予及时和充分的供应,收费标准与国内企业相同。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及企业聘用的境外职员在区内住宿、就医、购物、娱乐、子女入托就学、乘座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付费标准与本地居民相同。
    十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区政府原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十六、本意见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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