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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15-03-12 13:51:00      来源:宁波市政府办公厅     作者:     浏览:7322

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

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财政扶持

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6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宁波市海铁联运发展

财政扶持政策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宁波至华东地区集装箱铁水联运示范通道建设,进一步培育和壮大宁波海铁联运市场,推进江海陆综合联运中心建设,拓展和发展宁波港口经济圈,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扶持对象

(一)从事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的实际经营人;

(二)承担宁波铁路港站与各中转码头之间海铁中转集装箱驳运的集装箱运输公司;

(三)为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提供集装箱服务的船公司;

(四)宁波市海铁联运公共服务平台(班列经营人)。

二、资格条件

(一)申请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政策资助的实际经营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有关规定注册登记,且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组织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

3.考核年度实际完成经宁波港口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500标准箱及以上。

(二)申请宁波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提供集装箱驳运服务政策资助的集装箱运输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按有关规定在宁波市登记注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2.与宁波铁路港站签订驳运协议,从事宁波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的集装箱驳运业务,并向宁波市海铁联运办公室、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报备。

(三)为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提供集装箱服务的船公司申请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内陆腹地为宁波市海铁联运提供提还箱服务,延长免费用箱期,对海铁联运集装箱优先予以船舶舱位保证;

2.与集装箱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签订集装箱服务协议,并向宁波市海铁联运办公室、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报备。

(四)申请宁波市海铁联运公共服务平台(班列经营人)政策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吸引3家(含)以上货代企业参与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

2.考核年度每家货代企业完成宁波市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分别达到500标准箱及以上。

三、扶持标准

(一)通过宁波港口集装箱海铁联运实际经营人的资助基本标准:

400公里以内每标准箱资助200元;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每标准箱资助500元;1000公里(含)至2000公里每标准箱资助600元;2000公里(含)以上每标准箱资助800元。

省外海铁联运运距未达到400公里的,按400公里(含)至1000公里标准资助。

铁路运距以中国铁路总公司公布的铁路里程为准。

第一个考核年度根据铁路里程和在宁波港口铁路港站实际到发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全额资助;第二个考核年度资助金额为第一个年度的75%;第三个考核年度资助金额为第一个年度的65%。

“五定”班列资助最高限额:铁路里程400公里内每条资助1500万元。400公里(含)以上资助2500万元。班列因特殊原因中断后又重新恢复开通的,资助时间及金额累计计算。

成组运输或技术直达资助最高限额:根据基本标准确定的铁路里程资助标准、考核年度和实际到发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给予实际经营人资助。单个市域(地级市以上)实际经营人(报备市海铁联运办公室)累计资助最高限额为800万元。

(二)根据上述基本标准,并按具体线路、资助总额、扶持年限等情况具体执行如下:

1.新开通的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五定”班列、成组运输或技术直达线路,根据铁路里程和考核年度内宁波铁路港站实际

到发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按照每标准箱资助基本标准给

予实际经营人资助。

2.已开通且未满3年的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五定”班列、成组运输或技术直达线路,累计获得资助金额尚未达到最高限额的,按照相应年限的基本标准执行。

3.已开通且已满3年的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五定”班列、成组运输或技术直达线路,但累计获得资助金额尚未达到最高限额的,按照每标准箱资助标准的65%继续给予实际经营人资金补助。

4.累计获得资助金额达到最高限额的线路,不再予以资助。

5.为鼓励开发省外海铁联运班列,对每条新开通浙江省外至宁波铁路港站“五定”班列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到达或发送重箱平均5000标准箱/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额外奖励。

(三)为进一步引导鼓励企业从事海铁联运,对开展宁波海铁联运业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实际经营人,经年度考核将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额外奖励,单一企业历年累计奖励总额为15万元。

1.对新开通海铁联运业务的,年度实际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1000(含)标准箱及以上;

2.对已开通海铁联运业务的,年度实际完成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增幅为上一年度基数的30%(含)以上[上一年度基数应在1000(含)标准箱以上。]

(四)为宁波铁路港站与各码头之间提供集装箱驳运服务的集装箱运输公司资助标准:

通过宁波铁路港站海铁中转,经过铁路港站与宁波港各码头

公司之间驳运的实际驳运重箱箱量,按每标准箱50元标准给予资助。

(五)为宁波市集装箱海铁联运提供集装箱服务的船公司资助标准:

通过宁波铁路港站海铁中转,按照实际装卸重箱箱量,对相应的船公司,按每标准箱50元标准给予资助。考核年度资助额度每家不超过50万元,每家船公司累计最高资助限额为150万元。

(六)对宁波市海铁联运公共服务平台(班列经营人),奖励标准如下:

对吸引3家(含)货代企业以上,考核年度内提供的宁波市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达到15000(含)以上20000标准箱以下的,奖励金额为10万元;20000(含)标准箱以上的奖励15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从2015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宁波港航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宁波市海铁联运,结余部分滚存使用;超出部分在宁波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如港口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取消,则从港口建设费列支。

(二)考核年度申请人完成的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数量、申请人考核年度完成的驳运箱量和船公司用箱量由宁波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统计。扶持资金的考核发放由市交通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15年3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市政府2012年2月23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加快宁波港海铁联运发展若干扶持政策意见(修订)的通知》(甬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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