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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市直开放型经济的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4:00:28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8185

    一、 鼓励扩大外贸出口,提高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

  1、实施出口奖励政策。市直自营出口企业以上年海关统计出口实绩为计算依据。外贸流通企业上年未满500万美元的以500万美元为基数,新获权外贸流通企业当年出口以100万美元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4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6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当地产品和机电产品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7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上年未满100万美元的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新获权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出口以50万美元为基数,基数内每出口1美元,奖励0.07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支付形式采取按季预付,年终清算。

  2、鼓励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各类交易会、博览会,千方百计开拓国际市场。出口企业凡参加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外经贸等有关部门组织赴国(境)内外参展的,国(境)外按每个摊位费30%予以补助,企业自行赴境外参展的,经确认后凭展会的相关资料,按每个摊位费20%予以补助。广交会招展摊位每个补助1万元人民币。

  3、鼓励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减少收汇风险,对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60%予以补助。

  二、拓宽融资渠道,降低出口成本。

  4、大力推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提高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比例。金融部门应将出口企业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比例提高到90%。

  5、实行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按贷款年实际支付利息额100%给予贴息,具体办法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并下发。

  三、积极引进人才,努力扩大出口规模。

  6、对当年出口总额外贸流通企业在1000万美元以上,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500万美元以上,授予出口创汇规模奖,并对企业奖励1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每增加1000万美元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每增加500万美元的,再增发奖金1万元人民币。外贸流通企业自营出口总额突破3000万美元和5000万美元或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总额突破1500万美元和3000万美元的,分别给企业再增加奖励2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

  7、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外贸专业人才。每引进一名外贸专业人才(引进时需报市外经贸局备案),且当年给企业增加出口200万美元以上的,对人才引进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四、增强出口企业创品牌意识,提高出口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8、凡获得商务部(原外经贸部)重点支持和发展的名牌出口产品,每只品牌奖励品牌生产企业4万元人民币;凡在产品出口国(地区)注册商标并使用自有商标出口实绩在3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注册企业2万元人民币。

  五、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9、对外经企业上交的劳务合作备用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贴息。

  10、鼓励企业设立境外投资项目。凡经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的境外贸易机构和生产企业,带动出口有收汇实绩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批准设立起1年之内带动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再奖励1万元人民币。凡经国家商务部(原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人民币,批准设立起1年内带动出口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再奖励2万元人民币。

  11、支持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输出。外经企业每自揽承接境外工程,并完成营业额每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每自揽出国劳务每人奖励200元人民币。上述奖励总额每年每个企业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

  12、企业享受的出口商品奖励或其他项目补助款按收付实现制据实计入当期损益。所需资金从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中支付。享受奖励或补助的出口企业和个人,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意见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有与本意见不符的规定按本意见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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