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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1 15:14:15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5380

对在经济开发区新办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所得税

  1、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外,第三至五年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2、国内投资企业从投产年度起,经市国税局批准享受三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经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产品,项目),从获利年度起,5年内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净收入部分给予奖励(已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在免税期间除外)。

 

**增值税

  上述企业从投产年度起,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中地方净收入部分,三年内全额奖励,从第四年开始地方净收入部分按比上年增长总额的50%奖励给企业。

 

**土地价格优惠

  土地价格为8万元/亩,在达到投资密度要求的条件下,内资企业按投产后税收密度给予一定奖励,外资企业按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给予一次性奖励,高新技术产业按认定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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