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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姚庄镇工业功能区优惠政策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13:42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5160
(1)所得税优惠政策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并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并有盈余的,凭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证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后,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再投资(包括增资或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6、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7、外国企业向我境内转让技术,凡属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经税务机关部门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
  8、外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执行。
(2)进口设备税收优惠政策
  1、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项目,在企业投资总额内(扣除中方实物投资部分)进口自用生产设备,未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凭《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自政策调整实施之日(2002年10月1日)起新批准的全部出口项目下进口设备,先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自项目投产之日起,由主管部门核查后如情况属实,每年退还已纳税款的20%,5年内全部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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