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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的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1:25:46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56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内对外开放水平,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加大外地资金引进力度,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鼓励外地企业来绍投资,制订如下意见:
  一、绍兴市行政区划外企业(含我市企业、个人在外投资设立的企业)按照绍兴产业发展要求来绍兴市区进行投资创业,适用本意见。
  二、鼓励引进大企业大集团、行业龙头企业和著名民营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在国内的投资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中国出口名牌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知名上市企业来绍直接投资我市鼓励类产业项目。对引进的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带动作用明显、市场竞争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优势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三、对新办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装备制造、新型材料、高档纺织等鼓励类工业生产型项目,现代农业、创汇农业、以种植业、养殖业为主要原料的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能源、交通、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项目,科研、教育、文化、信息咨询、会展、运输、商贸、仓储、现代物流等服务性行业以及开发性的旅游设施项目,地方财政给予一定资金的扶持。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视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一定的奖励,第一年至第二年给予30%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给予15%奖励。
  四、凡列入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的技改项目,经审批或登记备案,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在竣工投产后,经审核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1.5%的专项资金扶持;凡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列入省、国家农产品深加工专项项目的,在竣工投产后,经审核给予设备实际投资额1.5%的专项资金扶持;所有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免收项目生产性厂房人防建设费,白蚁防治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
  五、凡列入省重点引进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来绍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成投产后,由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凡使用现有工业标准厂房的,给予市场平均价首年租费30%的一次性补贴。
  六、凡来绍投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本市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的转让,在不改变用地性质的前提下,涉及交易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
  七、来绍投资企业,凡列入市级以上重点项目的,需要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实行优先报关报检,减免部分检验检疫费,优先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核销手续和实施联网监管。
  八、凡本市企业与市外企业投资兴办合资合作企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市外资金占比达到50%以上的,自合资合作企业投产第一年实现利润起,财政部门将按其当年上缴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基金除外)的10%,奖励给本市企业经营者,连续享受三年。
  九、积极为外来投资者创造必要的参政议政平台,努力提高外来投资者的社会地位。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成绩突出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绍兴市荣誉市民”或“市长奖”等荣誉。
  十、来绍投资企业购买绍兴市区普通商品房(包括住宅和非住宅),对其应缴纳的交易手续费减半收取。来绍投资企业引进的市外人才,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优先租赁人才公寓,符合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优先享受市政府经济适用房政策。
  十一、对实际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来绍投资者,其未成年子女、孙子女在绍兴市区中小学、幼儿园入学享受“绿卡”待遇;到市级医疗单位就诊,提供电话预约、上门医疗、开设家庭病床和全程导诊等服务,必要时指定专家医师会诊,定期组织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到市内旅游景点休闲观光门票免费;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开通“绿色通道”;车辆转户上牌办证,车辆管理部门上门服务。
  十二、加大对来绍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优先安排授信,贷款利率适当优惠;外汇指定银行优先考虑提供汇率避险金融产品和汇率风险管理服务。
  十三、各县(市)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对鼓励外地企业投资制订相应的规定。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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