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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市直农业龙头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8-30 16:37:04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158
   为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需要,全面提高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带动能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现本着扶大扶强的原则,就进一步扶持市直农业龙头企业通知如下:
一、凡是由市政府确认的市直农业龙头企业,除享受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已出台的对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外,再给予下列政策优惠:
1、从2002年起,市政府从市财政预算内安排100万元资金,重点用于市直农业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
2、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地方留成部分和营业税(扣除上交省20%部分),五年内由市财政给予等额贴补,后五年减半贴补。
3、企业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按国家有关政策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
4、应征的水利专项建设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报批减免。
5、企业生产经营需征用土地,指标单列,出让金按征地成本价收取。
6、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
7、银行应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凭证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贷款利息由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贴息。
8、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含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
9、开通常年绿色通道,市直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收购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凭市交通局发放的绿色通道通行证,免收市境内除高速公路外的过桥过路费。[各县(市、区)经市政府确认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比照执行,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农业产业办会同市交通局共同制定。
10、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立项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项目。
二、对市直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牵头组织农口等相关部门,每年考核一次。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必须持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合格的文件或证明、有关政策文件、税票复印件,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由市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请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根据各自实际制订相应政策,加大对本地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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