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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化县关于加快生态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招商引资网     发布时间:2007-09-06 11:44:01      来源:网络来源     作者:     浏览:4807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县级机关各部门: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全省旅游发展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县生态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努力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根据《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23号)和《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衢委发[2005]5号)的精神,现就加快我县生态旅游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旅游发展总体目标
1、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旅游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是实施“生态立县”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我县区位、生态、人文和人力资源优势,增强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的重要载体;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增加社会就业,促进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战略高度,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生态旅游业培育成为第三产业的龙头和新兴支柱产业,逐步使其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2、明确旅游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今后一个时期,我县生态旅游业要实现“三步走”的发展目标:第一步,夯实旅游产业基础,力争到2007年全县旅游总收入达到4亿元,把我县建成交通基本贯通、接待设施初具规模、开放程度较高的“蓝天白云、山青水秀”的休闲度假区,使生态旅游业成为第三产业的龙头;第二步,完善旅游产业设施,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力争到2010年全县旅游总收入达到8亿元,把我县建成交通便捷、景区基本完善、接待设施较上档次、旅游产品较为丰富的休闲度假胜地,使生态旅游业成为我县新兴的支柱产业;第三步,提升旅游产业层次,力争到2015年全县旅游总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基本建成旅游产业发达、旅游设施完善、旅游产品丰富、旅游服务优良、市场竞争力较强的旅游经济强县,使生态旅游业基本成为我县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
3、坚持协调统筹发展旅游业。坚持旅游与一、二产业协调发展,把旅游业发展与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依托,互促共进。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各种旅游资源,注重保护生态环境、风景名胜和文物古迹等不可再生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4、整合资源,打响特色旅游品牌。以资源为依托,以项目为支撑,整合全县旅游资源,打造特色旅游产品。突出生态特色,深入挖掘弘扬钱江源头文化、三省边界文化、革命老区文化,科学开发山水生态和自然景观资源,围绕“钱江源头、休闲天堂”主题形象,重点培育“四区一线一中心”的旅游格局(钱江源风景旅游区、古田山风景旅游区、南华山风景旅游区、南湖风景旅游区,百里绿色长廊旅游风景线,县城旅游接待服务中心),建设休闲度假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绿色农产品基地、民间艺术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打响休闲旅游、生态旅游、美食旅游、文化旅游、红色旅游五大品牌,推出一批精品旅游景区和线路,推动我县旅游从以观光型为主向以休闲度假型为主的转变。
二、创新体制,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
5、切实加强对生态旅游业的领导。把旅游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要求,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旅游工作的调研,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旅游业发展的各项工作任务。各部门要树立大旅游观念,密切协作,配套联动,形成发展旅游业的合力。各相关乡镇也要建立健全相应机构,充实力量,加强领导,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6、创新旅游体制机制。深化景区管理体制改革,按照旅游资源所有权、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打破部门界限和景区多头管理格局,建立统一的景区开发管理机构,大力培育有利益冲动的经营主体。深化旅游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以特许、转让、承包、租赁等方式,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建设,建立“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入、市场运作”的良性发展机制。强化借力发展意识,树立“不求所有,但求所在”的思想,策划、推出一批优秀旅游项目,降低门槛,加大对外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县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县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深化旅游企业运行机制改革,摒弃不合时宜的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引进现代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充分激发旅游企业的发展活力。
7、加强规划编制和管理。要把旅游发展规划作为重点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体系,切实加快编制旅游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和重点景区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交通、水利、文化等产业规划要充分考虑与旅游发展规划相协调,并充分考虑旅游景观和综合配套功能的均衡发展。要切实加强旅游规划的执行和管理力度,旅游项目以及在景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在立项前应征求旅游部门的意见,凡是不符合旅游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发,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8、加强区域旅游合作。按照区域联动、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加强与省内地区及赣皖周边地市的合作与交流,借助周边三清山、千岛湖、黄山等景点的品牌和先发优势,组合推出区域合作线路,完善区域旅游线路网络,借势发展我县旅游业。
三、政策扶持,促进旅游产业新发展
9、重大旅游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各有关单位要加快策划、包装一批重点旅游项目,以项目为载体,吸引县内外资金参与我县旅游资源开发。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或意义重大的旅游建设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优惠政策;要成立项目推进小组,进行全程跟踪协调推进。
10、积极鼓励引进旅游项目。对引进投资主体直接投资旅游建设项目的,要参照工业项目标准考核和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按县政府当年的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执行。
11、大力支持旅游建设项目用地。要把旅游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纳入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旅游建设项目用地,国土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优先供地。旅游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对投资兴办符合产业导向的旅游项目,可根据不同项目和不同投资规模,经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设用地土地出让金的50—100%返回投资者用于旅游项目建设。
12、扶持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对新建景区(点)、旅游设施项目,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扶持。对新投资景区(点)开发建设所涉及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属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予以免收;属县城规划区内的减免50%。在立项、审批、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属县政府权限内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以低限的基数减半收取。新投资的景区(点)建成后实行税后无费,属县政府权限内的所有行政事业性规费一律免收。
13、加大旅游服务企业扶持和奖励力度。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逐步把公务接待推向市场,探索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委托旅游企业代理。对旅游企业符合标准的非线路营运旅游车辆免征客运附加费,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申办临时报停手续,经审批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旅游企业自发电部分享受工业企业同等的补贴政策。旅游企业宣传促销费的税前列支比例按规定的上限执行。
14、积极鼓励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凡被评为AAAA级旅游景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奖励申报单位5万元;被评为AAA级旅游景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A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0.5万元。新建或改建旅游饭店,被评为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2万元;被评为二星级旅游饭店的,奖励0.5万元。开展旅游推荐餐馆评定,引导餐饮服务业上档次、上水平。凡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风景名胜区,奖励1万元。
15、积极引导和鼓励旅行社拓展旅游市场。充分鼓励和发挥旅游企业在市场促销方面的主体作用,经审核确认,对本县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游客来开化旅游并住宿过夜,累计1家全年达到2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累计达到5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组团到开化旅游并住宿过夜的外地旅行社,累计组团一家全年达到2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1万元,累计达到5000人天及以上的奖励3万元。对年度进入全省50强的县内旅行社给予3万元的奖励。
16、大力开发旅游特色商品。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每2年开展一次开化“十佳旅游商品”评选活动,对研制、开发“十佳旅游商品”的企业和个人,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对新办的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景区内新开的旅游商店,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扶持。
17、积极开展旅游文化娱乐活动。要充分挖掘和发挥地方民俗风情等特色文化优势,提升文艺节目创作水平,形成娱乐亮点,为游客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对在旅游重点景区设立特色文化表演中心的,给予一定的扶持。
18、不断拓宽旅游资源开发范围。充分利用我县丰富的旅游资源,探索和建立旅游扶贫开发机制。要充分利用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各种设施,大力发展采摘、垂钓等生态观光农业特色旅游项目,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支持和引导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大力开发农业旅游商品、农民旅馆、农村特色餐饮等服务业,加快乡村农民脱贫致富。在“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作中,对适合发展农家乐活动的景区内村庄的环境整治和建设项目,各项资金补助予以重点倾斜。经县旅游部门认定的适合发展农家乐活动的村庄的测量费、规划费,由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经县旅游部门认定并颁证、正式对外营业的农家乐经营户,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中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给予补贴扶持。
19、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财政设立旅游发展资金,每年安排不少于50万元,并逐年有所增加。县旅游发展资金重点用于整合旅游资源、打响旅游品牌、开发旅游商品、培训旅游人才等使用和奖励。同时,在县内外举办的全县性重大旅游宣传活动,经费由县财政统筹解决。
四、合力兴旅,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20、发展旅游交通。交通等部门要按照市场需要,开设直通重点景区(点)的旅游专线车。要把旅游公路建设作为我县交通建设的一大重点来抓,优先安排通往新开发景区(点)的道路建设。交通、公安等部门要在公路主干道及通向重点景区(点)的道路上设置景区(点)指示牌,统一纳入道路建设规划,并抓好组织实施。县长途客运站要在候车厅设置统一规范的开化旅游交通示意图,加强客运站工作人员旅游知识培训。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要为旅游车的运行提供方便,更加友善地接待外地游客,对外地进入我县的旅游客车发生违章或事故,要依法从快从简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游客滞留时间。
21、提升城市旅游功能。利用地处浙皖赣三省边界地区的区位优势,把我县建设成为旅游中转集散地,发挥大集聚、大辐射的旅游功能。按照旅游发展的需要,规划和建设城市各项功能。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市管理,完善城市公交、旅游公共信息标志标识、旅游公厕等城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在车站等城市窗口设立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向游客提供咨询服务。
22、改善旅游生态。把环境保护和发展旅游紧密结合,加大对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在旅游区(点)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开石采矿和伐木,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和人为破坏景观。加大对景区内村庄生活污水、垃圾、农药化肥等农村面源污染的整治力度,确保景区内水质都达到一类水标准。大力建设生态旅游区,积极推广“绿色饭店”标准。加强旅游生态教育,开展“文明旅游、清洁旅游”活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及游客的环保意识。
23、加大宣传促销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旅游企业与政府联动的旅游宣传促销机制,大规模、多层次、全方位的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打响“钱江源头、生态开化、休闲天堂”的旅游宣传促销口号,不断提高开化旅游的知名度和吸引力。加快建设我县的旅游信息平台,大力发展旅游电子商务、网上咨询和预订服务。加强对开化旅游整体形象的公益性广告宣传,充分利用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媒体,开辟旅游宣传专栏,提高旅游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实效。县内各新闻单位应安排专版、专题,刊播开化旅游形象主题口号、形象广告宣传片和旅游公益广告,宣传开化旅游。
24、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加大旅游教育的投入,加强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培育高素质的旅游人才队伍。加强在职培训,逐年培养和引进旅游策划、开发和管理人才,优化旅游行业队伍的学历和职称结构;大力推进岗位培训,全面推行资格认证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竞争上岗机制。组织全县旅行社导游、景点导游、旅游饭店厨师、旅游饭店服务员技术比武活动,提高旅游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加强对旅游餐厅、购物点、车辆等的规范管理,确保服务质量。要进一步加强景区、旅行社和旅游饭店的治安、消防和安全管理。
2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县旅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我县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中共开化县委
                                                                                                                开化县人民政府
                                                                                                                200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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